肖兆国律师
原告:上海XX,住所地:本溪市平山区站前XX。负责人:张XX,系该行行长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苑XX、韦XX,辽宁XX律师。被告:王XX,男,1958年7月25日出生,汉族,辽宁省海城... 查看详情 >>
原告:王X,女,1964年8月31日出生,汉族,无职业,住本溪市平山区。委托代理人:肖XX,辽宁XX律师。被告:白X,女,1979年4月5日出生,汉族,无职业,住本溪市明山区。委托... 查看详情 >>
原告:王X,女,1964年8月31日出生,汉族,本钢歪头山铁矿退休职工,现住本溪市平山区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肖XX,辽宁XX律师。被告:白X,女,1979年4月5日出生,汉族,无职业... 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,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,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发生重大事故,致一人死亡,并负事故全部责任,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... 查看详情 >>